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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8年国家有关房地产政策专集

99雨爱 | 40人浏览 | 1人下载

4.0

200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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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雨爱 2009-01-01

摘要: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