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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买受人权利保护法律问题

kongjia1023 | 85人浏览 | 7人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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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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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gjia1023 2015-11-30

摘要: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2条和第5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但是,由于预售商品房尚未形成特定的不动产财产,买受人在履行买卖合同后在实际上并不能必然取得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因此,买受人对预售商品房只是根据买卖合同享有取得其财产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期待权。房地产开发经营是一种资金密集型经营,加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与买受人关系中的优势地位,以及《担保法》第91条关于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限制,在商品房预售实践中,作为消费者的买受人往往在取得权属证书之前甚至房屋竣工之前已经支付了绝大部分乃至全部房价款。但是,买受人的权利有时却因法律规定上的不足,受到了严重侵害却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