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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hu 2013-07-03
摘要:一、甲方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 的详尽资料。必要时,乙方可随时向甲方要求提供咨询,甲方不得拒绝。 二、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乙方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 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乙方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 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受理费 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验和 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乙方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属于《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条规定情况的,由乙方先行垫付;其金额在拍卖成交后,从所得价 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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