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的 进展公告

2022-12-21 06:40:00 房天下产业网 来源: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01??证券简称:*ST方科???公告编号:临2022-091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重整情况

2020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依法裁定对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进行重整。2020年7月,北京一中院裁定对方正集团及其子公司方正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信产集团”)、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方正集团等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上述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2021年7月,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方正集团等五家公司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22年6月,北京一中院依法裁定批准延长方正集团等五家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28日。

2022年9月,方正信产集团所持有的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76,333,368股股份已划转至方正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信息产业”),公司直接控股股东由方正信产集团变更为方正信息产业,方正信产集团持有方正信息产业100%股权。

二、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

2022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方正信息产业送达的《关于方正集团等五家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告知函》,告知函称方正集团等五家公司持有的新方正控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方正集团”)股权,已于近日变更登记至投资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指定主体新方正(北京)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及投资人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代表珠海国资)指定主体珠海焕新方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方正信产集团持有的方正信息产业股权已于近日变更登记至新方正集团。

截至上述《告知函》出具日,新方正集团的股权结构为:新方正(北京)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持股66.507%,珠海焕新方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8.503%,债权人持股平台珠海市方正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63%,债权人持股平台珠海市方正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3.36%;新方正集团持有方正信息产业100%股权。

根据本次方正集团等五家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方正信息产业直接持有公司276,333,36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59%,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方正信产集团将持有的方正信息产业100%股权变更登记至新方正集团,新方正集团成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平安人寿的全资子公司新方正(北京)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新方正集团66.507%股权,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为平安人寿的控股股东,平安人寿及中国平安通过新方正集团间接控制公司。根据公开披露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中期报告》,因间接控制公司的中国平安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后续变更情况

2022年9月,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于同日依法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2022年11月23日,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并完成股份过户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方正信息产业变更为珠海华实焕新方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76)。

特此公告。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00601??证券简称:*ST方科???公告编号:临2022-092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根据调整后的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如果除权除息日前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收盘价等于或低于2.26元/股,调整后公司除权参考价格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除息日前股票收盘价格一致;如果除权除息日前股票收盘价高于2.26元/股,公司除权参考价格需根据调整后的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公司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的股权登记日当天2022年12月22日,公司股票停牌1个交易日,并于2022年12月23日复牌。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涨跌幅限制为5%,2022年12月2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83元/股,预计2022年12月22日停牌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将高于2.26?元/股,因此,公司本次重整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除权参考价格将进行调整。

●?若按2022年12月2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83元/股测算,公司本次重整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除权参考价格约为2.56元/股。由于公司原股东未取得转增股份,公司股票除权后股价将与除权前公司股价产生差异,公司股票除权后可能导致原股东市值损失。公司本次重整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除权参考价格与后续一个交易日股票价格波动密切相关。公司请投资者关注前述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理性作出投资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2年12月17日披露了《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87),为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9日和12月20日分别披露了《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89)和《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90),现将有关风险第三次提示如下:

2022年11月23日,公司管理人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01破249号),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公司将以现有总股本2,194,891,204股流通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共计转增1,975,402,083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一、?公司股票除权的风险提示

根据《重整计划》,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的1,975,402,083股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全部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用于引入投资人和清偿债权人。其中,1,250,670,956股转增股票由重整投资者按照1.54元/股的价格受让,剩余724,731,127股转增股票按照3.50元/股的价格用于抵偿公司的债务。

本次重整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需结合重整方案实际情况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本次公司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调整为:“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转增前总股本+转增股份抵偿债务金额+重整投资者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转增前总股本+本次转增股本)”,

上述公式中,由于不涉及现金红利、股票红利及配股,公式中现金红利为0,抵偿债务金额为2,536,558,945元,重整投资者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为除兜底承接低效资产外的重整投资款1,930,000,000元,转增前总股本2,194,891,204股,本次转增1,975,402,083股。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如果除权除息日前公司股票收盘价等于或低于2.26元/股,调整后公司除权参考价格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除息日前股票收盘价格一致;如果除权除息日前股票收盘价高于2.26?元/股,公司除权参考价格需根据上述公式进行调整。公司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的股权登记日当天2022年12月22日,公司股票停牌1个交易日,并于2022年12月23日复牌。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涨跌幅限制为5%,2022年12月2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83元/股,预计2022年12月22日停牌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将高于2.26?元/股,因此,公司本次重整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除权参考价格将进行调整。

若按2022年12月2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83元/股测算,公司本次重整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除权参考价格约为2.56元/股。由于公司原股东未取得转增股份,公司股票除权后股价将与除权前公司股价产生差异,公司股票除权后可能导致原股东市值损失。公司本次重整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除权参考价格与后续一个交易日股票价格波动密切相关。

公司请投资者关注前述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理性作出投资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股票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1、法院已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2021年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第9.3.2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2021年度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同时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根据《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因第9.3.2条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一)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任一情形或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年度报告;(三)公司未在第9.3.6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四)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最近一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五)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同意。

4、如果重整计划能够顺利执行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公司经营状况。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特此公告。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1日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方科

股票代码:600601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华发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荣澳道153号4幢一层A8单元

通讯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荣澳道153号4幢一层A8单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华实焕新方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华金街58号横琴国际金融中心大厦27层01单元2720

通讯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华金街58号横琴国际金融中心大厦27层01单元2720

信息披露义务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新桥村行诚科技园

通讯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新桥村行诚科技园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祥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越界)第10层1026号房

通讯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越界)第10层1026号房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本报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方正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方正科技拥有权益。

三、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要国家反垄断主管部门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宜出具批准或同意或出具不予进一步审查决定以及其他可能应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所涉及的审批事项。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及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

1、华发科技产业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发科技产业基本情况如下:

注: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1月11日更名为珠海华发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焕新方科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焕新方科基本情况如下:

3、胜宏科技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胜宏科技基本情况如下:

4、祥鸿房地产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祥鸿房地产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1、华发科技产业、焕新方科

焕新方科成立于2022年11月15日,系华发科技产业专为本次权益变动出资而设立的主体,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尚无实际业务经营和财务数据。华发科技产业及焕新方科股权结构图如下: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焕新方科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华实智行,华发科技产业通过华实智远、华实智行间接持有焕新方科100%出资;华发集团持有华发科技产业100%股权,为华发科技产业的控股股东,华发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珠海市国资委持有华发集团93.51%股权,华发科技产业、焕新方科实际控制人均为珠海市国资委。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发科技产业、焕新方科控股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2、胜宏科技

胜宏科技股权结构图如下: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深圳市胜华欣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胜宏科技18.59%股权,为胜宏科技的控股股东,胜华欣业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陈涛先生持有胜华欣业90%股权,胜宏科技实际控制人为陈涛先生。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胜宏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3、祥鸿房地产

祥鸿房地产股权结构图如下: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湖南世纪祥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祥鸿房地产99.50%股权,为祥鸿房地产的控股股东,世纪祥峰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许刚丈先生持有世纪祥峰90%股权,祥鸿房地产实际控制人为许刚丈先生。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祥鸿房地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以及一致行动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焕新方科系华发科技产业控制的用于本次权益变动出资的主体,华发科技产业及其指定主体焕新方科与胜宏科技、祥鸿房地产之间不存在股权、资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控制关系。

华发科技产业、焕新方科、胜宏科技于2022年11月24日签署《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甲方:珠海华发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合作内容:胜宏科技拟与华发科技产业联合参与方正科技重整投资,胜宏科技拟取得重整后方正科技5.49%的股份,胜宏科技应付合作投资款金额为366,122,040.68元。

3、胜宏科技无条件同意完全接受华发科技产业和方正科技管理人就方正科技重整投资达成的《重整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胜宏科技应当与华发科技产业指定主体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所认购股份遵守36个月锁定期等事项。

此外,胜宏科技与华发科技产业达成补充协议,约定方正科技对于方正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和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和债权权益(以下合称“低效资产”)将由华发科技产业另行引入第三方兜底收购。胜宏科技与华发科技产业应根据最终低效资产拍卖及兜底收购情况作进一步结算,原则上胜宏科技实际投资成本应等于总投资成本×自身认购的投资份额比例;若出现需要进行补充结算的情形,双方应于低效资产拍卖成交后45日内签署《补充结算协议》并支付结算款项。

华发科技产业、祥鸿房地产于2022年12月15日签署《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甲方:珠海华发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祥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合作内容:祥鸿房地产拟与华发科技产业联合参与方正科技重整投资,祥鸿房地产拟取得重整后方正科技1%的股份,祥鸿房地产应付合作投资款金额为66,688,896.30元。

3、祥鸿房地产无条件同意完全接受华发科技产业和方正科技管理人就方正科技重整投资达成的《重整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祥鸿房地产应当与华发科技产业指定主体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所认购股份遵守36个月锁定期等事项。

此外,祥鸿房地产与华发科技产业达成补充协议,祥鸿房地产与华发科技产业应根据最终低效资产拍卖及兜底收购情况作进一步结算,原则上祥鸿房地产实际投资成本应等于总投资成本×自身认购的投资份额比例;若出现需要进行补充结算的情形,双方应于低效资产拍卖成交后45日内签署《补充结算协议》并支付结算款项。

华发科技产业、焕新方科、胜宏科技于2022年11月24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珠海华发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珠海华实焕新方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主要内容

焕新方科、胜宏科技对于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及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具体如下:

(1)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2)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进行协调;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焕新方科意见为准。

(3)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焕新方科、胜宏科技保证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焕新方科意见为准。

(4)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焕新方科、胜宏科技保证在参加公司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如对表决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则以焕新方科委派的董事的意见为准进行投票表决。

3、协议有效期

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焕新方科、胜宏科技均根据方正科技重整计划取得方正科技股份后的36个月。

华发科技产业、焕新方科、祥鸿房地产于2022年12月15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珠海华发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珠海华实焕新方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湖南祥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主要内容

焕新方科、祥鸿房地产对于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及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具体如下:

(1)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2)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进行协调;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焕新方科意见为准。

(3)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焕新方科、祥鸿房地产保证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焕新方科意见为准。

(4)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焕新方科、祥鸿房地产保证在参加公司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如对表决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则以焕新方科委派的董事的意见为准进行投票表决。

3、协议有效期

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焕新方科、祥鸿房地产均根据方正科技重整计划取得方正科技股份后的36个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1、华发科技产业、焕新方科

焕新方科成立于2022年11月15日,系华发科技产业专为本次权益变动出资而设立的主体,除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成为方正科技直接控股股东外,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焕新方科无其他控制的企业。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发科技产业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华发科技产业外,华发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2、胜宏科技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胜宏科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胜宏科技外,实际控制人陈涛先生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3、祥鸿房地产

祥鸿房地产成立于2013年3月5日,自设立起至本报告出具日,并无实际业务经营,除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成为方正科技直接控股股东外,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祥鸿房地产无其他控制的企业。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祥鸿房地产外,实际控制人许刚丈先生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1、华发科技产业、焕新方科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焕新方科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发科技产业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以上上市公司外,华发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2、胜宏科技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胜宏科技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胜宏科技外,实际控制人陈涛先生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3、祥鸿房地产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祥鸿房地产及其实际控制人许刚丈先生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1、华发科技产业、焕新方科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发科技产业、焕新方科无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发集团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情况如下:

2、胜宏科技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胜宏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陈涛先生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情况。

3、祥鸿房地产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祥鸿房地产及其实际控制人许刚丈先生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1、华发科技产业、焕新方科

焕新方科成立于2022年11月15日,系华发科技产业专为本次权益变动出资而设立的主体,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尚无实际业务经营和财务数据。

华发科技产业主营业务以投资、实业、园区等三大业务方向的“三驾马车”为主。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发科技产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亿元

2、胜宏科技

胜宏科技主营业务为新型电子器件(高精密度线路板)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胜宏科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亿元

3、祥鸿房地产

祥鸿房地产成立于2013年3月5日,自设立起至本报告出具日,并无实际业务经营和财务数据。

祥鸿房地产的控股股东为世纪祥峰,其主营业务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世纪祥峰最近三年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亿元

注:世纪祥峰2019、2020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2021年度未经审计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过处罚、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诚信记录

1、华发科技产业、焕新方科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发科技产业、焕新方科自设立以来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2、胜宏科技

(1)行政处罚情况

2019年4月12日,胜宏科技子公司胜宏研究院因未按期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被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处以200元罚款(惠阳一税简罚[2019]150408号);2019年10月1日,公司子公司胜宏研究院因逾期办理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申报,被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淡水税务分局处以500元罚款(惠阳淡水税简罚[2019]150281号)。公司已缴纳罚款。上述处罚金额较小,处罚额度属于《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基准范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021年12月30日,胜宏科技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环(惠阳)罚[2021]103号),对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公司处50万元罚款。对上述处罚情形,胜宏科技积极整改,整改后建设项目环评经专家评审、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批复确认。胜宏科技上述违法行为未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022年5月17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出具《情况证明》,认定胜宏科技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2)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2021年9月29日,深圳捷讯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下称“捷讯智能”)因与胜宏科技合同纠纷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1)粤1303民初7691号),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一审已开庭尚未判决。2021年12月2日,胜宏科技收到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1303财保459号),捷讯智能申请冻结胜宏科技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579.60万元为限,占胜宏科技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约为1%,占2021年末经审计货币资金余额比例约为2.73%。2022年12月6日,胜宏科技收到法院于2022年11月17日出具的诉讼保全结果通知书((2022)粤1303民初7691号),续行冻结该笔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

(3)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情况

2018年9月7日,胜宏科技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刘春兰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101号),主要内容如下:

“你(指刘春兰,下同)现任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宏科技”)董事,于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7月17日累计买入胜宏科技股票1,891,525股。2018年7月18日,你买入胜宏科技股票24,200股后,又卖出胜宏科技股票10,600股,随后再次买入胜宏科技股票417,000股。你的上述卖出行为及之后的买入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2021年3月4日,胜宏科技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28号),主要内容如下:

“2021年1月21日,胜华欣业、香港胜宏、刘春兰及陈勇通过胜宏科技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15年6月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因胜宏科技实施股权激励、非公开发行股份、回购注销股份、胜华欣业所发行可交换债持有人换股、主动减持等原因,其合计所持胜宏科技股份比例由49.99%下降至38.33%,累计下降11.66%。胜华欣业、香港胜宏、刘春兰及陈勇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合计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也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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