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贷款另一方有义务还吗

2020-02-25 18:04:37 房天下产业网 来源:法律快车整合

夫妻一方贷款另一方是有义务偿还的,因为夫妻间的贷款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而且夫妻一方的贷款假如额能够证明是用于夫妻间的共同生活的就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贷款需要共同的偿还。那么夫妻一方贷款另一方有义务还吗?接下来就有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一、夫妻一方贷款另一方有义务还吗?

需要看贷款的目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具体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也就是说,如果是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如果贷款仅是为了个人,则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负义务。

夫妻一方贷款另一方有义务还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一方贷款另一方偿还的案例:

基本案情:夫妻借款千万

鲍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曹某某与鲍某某自2011年开始有经济往来。2011年11月25日,俩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鲍某某向曹某某借款5200万元,借期六个月,自2011年11月25至2012年5月24日,鲍某某以其持有的上海丙实业有限公司30%股权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其他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费用。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曹某某于合同签订当日通过无锡市甲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转账汇入江阴市乙钢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2000万元,双方当事人于同日办理了鲍某某所持上海丙实业有限公司股权数额6000万元的股权出质登记手续。曹某某后通过甲公司分别于2011年12月2日转账500万元、12月7日转账200万元、12月9日转账500万元、12月13日转账800万元汇入乙公司,曹某某于12月13日另向鲍某某交付1200万元承兑汇票。鲍某某出具的收款收据中明确甲公司汇入其指定账户乙公司的款项系代曹某某支付。以上曹某某合计交付款项5200万元。

法院判决:钱款谁来偿还

1、鲍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曹某某借款520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曹某某有权对鲍某某持有的上海丙实业有限公司的30%的股权与鲍某某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项质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8万元,保全费0.5万元,合计30.68万元(曹某某已预交),由被告鲍某某、王某某负担。鲍某某、王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曹某某。

律师说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某虽辩称鲍某某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其未提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故本案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王某某与鲍某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一方贷款另一方有义务还吗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贷款另一方有义务还,因为这笔借款是属于双方的共同的借款的,而且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与共同财产一样都是需要夫妻双方各自共同承担各自共同偿还的。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标签: 婚姻关系法律效力法院判决律师说法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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