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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gjia1023 2015-11-27
摘要:上诉人王某原承租公有住房平房两间,使用面积26.6平方米。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东站x巷x门x号。被上诉人张某出生后两个月就被王某收养。2001年11月王某及老伴从该房处搬走,张某将该房西间出租。2002年8月张某带家人外出打工租房居住。同年10月王某与张某经大东区法院判决解除了收养关系。同年11月27日王某与上诉人李某签订了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王某将该两间直管公房承租使用权以56000元价格转让给李某,并经房产局办理了承租使用权变更手续。张某得此消息后于同年12月搬回该房东屋居住,并向大东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某与李某卖房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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