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允许企业债借新还旧 扩大企业债发行主体范围

2015-06-25 10:06:00 房天下产业网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记者昨日获悉,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了对《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下称“1327号文”)的补充说明,以做好企业发债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融资工作。此次补充说明的大亮点是允许企业债借新还旧:“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且债项级别不低于AA+的债券,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民生证券研究认为,总体来看,在“1327号文”之后,该补充说明进一步放松企业债发行,存量上是为了防范债务风险,增量上是为了经济稳增长。

允许企业债借新还旧

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之后,经济增长放缓迹象明显,尤其是在增长乏力的背景下,国务院提出“稳增长必须发挥的关键作用”,支持存量项目的融资需求。

中债资信认为,目前急需拓展企业,尤其是城投企业的融资渠道,以保证社会融资的顺利进行。

从发改委本次补充说明的内容来看,补充说明重点在于鼓励发行企业债、允许企业债借新还旧和支持PPP(公私合营)项目发展。

本次补充说明的大亮点在于允许企业债借新还旧,其中明确指出,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且债项级别不低于AA+的债券,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同时,城投公司的发债也逐渐放宽。发改委指出,按照国发(2015)42号文件已经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城投公司开展规范的PPP项目发债融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建立PPP项目发债绿色审核通道,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招投标时,可将发行企业债纳入项目融资方案一并考虑,并同时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前预审。

中债资信评论认为,从城投企业融资空间的角度来看,受益于允许城投企业在建项目继续融资、降低融资门槛和借新还旧置换高成本融资,城投企业融资渠道将得到拓展,有利于在建工程和建成但暂时未产生现金流项目的后续融资及债务周转,防范城投企业流动性风险。

中债资信公用事业部技术负责人宋伟健对《财经日报》记者称:“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受益于城投企业融资限制的放松,各地项目建设规模也将相应扩大,对稳增长的关键性作用可以得到更好的发挥,从而有力地促进经济的企稳回升,缓解经济下行压力。”

民生证券研究认为,过去集中建设的基建项目陆续到期,但因“43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使城投剥离了地方政府信用,PPP短期难放量的背景下,在建工程和建成但暂时未产生现金流的项目有流动性缺口,在存量金融风险防范的要求下,需要新的融资渠道来抵补。

民生证券固定分析师李奇霖认为:“在外需疲弱、房地产下行、私营部门意愿不强的背景下,新增基建又是切实可行的稳增长办法。公共部门加与私人部门去对抵,信用扩张下降速度有望减缓,利率走势维持震荡,城投信用风险担忧继续下降,但三季度城投的供给冲击需防范。”

扩大企业债发行主体范围

允许企业债借新还旧的同时,企业债的发行主体得到扩大。

根据补充说明,允许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专项用于偿还为在建项目举债且已进入偿付本金阶段的原企业债券及其他高成本融资;符合“43号文”精神,在建募投项目有具有稳定,或以资产质押、第三方担保等作为增信措施;企业主体长期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不低于原有评级;新发行债券规模不超过被置换债券的本息余额。

不受发债数量指标限制的企业范围得以进一步扩大。补充说明指出,主体信用等级为AA的发债主体,以自身合法拥有的资产进行抵押或由担保公司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债券,或项目自身确定且回报期较短的债券,亦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根据此前“1327号文”规定,对于债项信用等级为AAA级,或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第三方担保,或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使债项级别达到AA+及以上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七大类重大工程包、六大领域消费工程项目融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电网改造等重点领域专项债券,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补充说明还显示,鼓励以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投融资公司作为主体发行重点领域项目集合债券,以直投或转贷合作单位等形式支持同类型项目的批量建设。

李奇霖分析认为,补充说明鼓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投融资公司发行重点领域项目集合债券,以转贷合作单位使用形式同类项目批量建设。利用省级投融资公司信用获得低成本的资金来源,以支持市县区级城投的项目,可以弥补单一个体发债成本高、效率低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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