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改革被指存瑕疵 不符现代国家治理观念

2014-08-26 10:33:00 房天下产业网 来源:新华网

我国现阶段的房产税改革因循试点路径,其合法性存有瑕疵,实践中也引发诸多争议,与现代国家治理观念不相符合。

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并首次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表明未来的房产税改革应当以制定《房产税法》的方式推进。

在房产税立法过程中,应当平衡好立法与、国家与纳税人、与地方三对关系,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让改革在法治保障下顺利推进。

近年来,房产税改革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更是将其推到了风口浪尖。然而,房产税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确实都面临着诸多难题,例如:其主要目的究竟是组织收入、调节分配还是调控房价?与土地产权制度是否存在矛盾,与土地出让金、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又如何协调?税率、免征额等税制设计上怎样兼顾“调高”与“提低”?如何推进不动产登记、财产评估等配套制度建设?等等。

房产税改革意义很大,改革的方式———而不仅仅是改革的内容———将会决定其是否能够获得成功以及能够获得多大成功。推进房产税改革,首要问题就在于选好改革路径。

“房地产税”和“房产税”是具有包含关系的两个概念。房地产税泛指与房地产有关的税种体系,如我国的土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房产税只是房地产税中的一个税种。我们这里讨论房产税改革问题,但根据《决定》精神,这一改革的设计自然不能脱离对其他税种的考虑。

房产税改革应当告别试点寻求法治化路径

2011年1月底,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上海、重庆开始房产税改革试点,对部分个人非营利住房开征房产税,标志着房产税改革已经正式启动。此后,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和多次公开表态中均提出要“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总体上看,我国的房产税制具有浓厚的主导色彩,其主要依据是法规、规章,税制变革也历来由机关推动。在现阶段的房产税改革中,其典型路径就是在不修改现行法规的情况下,依据机关的内部决定进行地方试点,即所谓“试点”模式。

我们可以从法律视角对此次房产税试点作如下评论:

首先,国务院对地方政府进行税收立法的转授权,不符合《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部分城市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实质就是将授予的税收立法权转授给地方政府。国务院同意地方进行房产税试点的实质就是转授权,而这与《立法法》第10条规定的“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产生了直接冲突。

其次,地方政府规章与上位法相冲突。即使不考虑转授权问题,上海、重庆的房产税暂行办法也直接与《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冲突。《房产税暂行条例》属于法规,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虽然沪、渝出台的暂行办法是对《条例》的“改革”,但改革本身并不能够成为违反上位法的合法化事由。

再次,地方政府规章不能成为房产税征收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法规的规定执行。”而两地的房产税暂行办法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因而不能成为税收征收的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合法性审思并不是无意义的吹毛求疵,更不是想以此“否定”或“阻挠”房产税改革的进程。客观地说,试点模式曾发挥过相当大的积极作用,但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更应当成为改革的基本共识和行为准则。房产税改革的试点路径缺乏稳固的法律基础,不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也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相违背,长远来看是不稳定、不协调、不可持续的。未来的房产税改革应当“告别”试点,寻求法治框架内的优选路径。

房产税立法应成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突破口

在符合法治要求的前提下,房产税改革主要有两条可选路径:一是由国务院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二是由及其常委会制定《房产税法》。二者看似相近,但立法主体不同的背后,实际上存在着民主性、科学性与立法成本上的重大区别。

法律的制定机关同时也是民意代表机关,因而天然地具有最强的民主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机关,它与民意的联系是间接的,且很容易因为兼具立法与执法的职能而导致权力膨胀。


《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有观点认为,这一表述仅仅是指由国务院修订《房产税暂行条例》。其实,这不得不说是一种误读,没有准确地理解《决定》的精神。应当看到,《决定》在第27条“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中写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第五部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中将“完善立法”放在改革目标的首位,并且在第九部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着重强调了“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和“加强对执法的监督”等要求。从对房地产税改革的表述本身来看,《决定》使用的是“加快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而非“加快改革”并“适时立法”,这也传达出重视房产税立法的清晰信号。同时,房产税改革还需要和土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改革一起统筹考虑,整体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

我们可以认为,《决定》已经为未来的房产税改革指明了路径,那就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通过制定《房产税法》的方式来推进改革。

不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决定》进行说明时所指出的那样:“财税体制改革需要一个过程,逐步到位。”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也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本轮税制改革中,“营改增”和房产税改革是主要推进方向。“营改增”主要是减轻税负,因此在立法之前,还可以通过国务院修改法规的形式进行。而房产税改革则是要扩大征收范围,涉及到增加税负。同时,房产税是直接税,纳税人对增税的反应最为敏感、直接,因而很需要通过立法来推进改革,以此凝聚共识、减小阻力。我们认为,房产税立法应当成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突破口。

房产税立法需要平衡好三方面的关系

作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突破口,房产税立法程序不光关系到此次改革,还承担着为今后的税收立法树立标杆的职责。我们认为,在立法过程中,需要着力平衡好三方面的关系。

立法与的关系

的房产税立法过程并不排斥机关的参与,但也不宜由机关“喧宾夺主”。在我国的立法程序中,法律草案虽然由国务院提交,实际上却是由相关部委起草,而最终审议通过的法律和法律草案相比,很少有大规模的、实质性的修正,这就为部门利益制度化提供了空间。我们认为,在未来的税法起草过程中,应当改变部委主导的状况,由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牵头、协调相关部委参加。是房产税立法还涉及到小产权房、不动产登记等诸多事项,因此更要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都纳入统一的起草协调机构,从而实现相关改革信息共享、同步推进。

需要澄清的是,收回税收立法权,并不意味着现有的税收法规、规章自动失效,也不意味着机关失去了制定税收法规、规章的权力。也就是说,国务院仍可以为了执行法律而制定税收法规,财税主管部门也可以出台具体解释与执行细则。也仍然可以授权国务院进行税收立法,但这些授权应当遵循具体、明确、“一事一议”的标准,不能再进行空白授权和一揽子授权。同时,应当对授权立法进行监督和审查。

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认识到,应当推动政府从“管理”向“治理”转变,而其核心就是奉行法治精神、厉行法治原则,让公民成为参与国家治理的主体。在税收立法方面,这一转变尤显重要。

对此,《决定》专门提出:“完善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因此,在未来的税收立法中,要坚持“开门立法”,从信息输入和信息输出两个渠道完善民意吸纳机制,引导民众理性而富有效率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需要专门指出的是,税收立法应当注意吸收学者的意见,充分发挥智库的作用。在现代社会中,信息不充分已经成为立法工作的约束条件,而在立法信息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上的,以及国外和国际有关信息上的。当然,学者也需要在参与立法的过程中保持中立、理性,成为沟通政府与社会、理论与实践、理想与现实的“桥梁”。

与地方的关系

房产税的税源几乎没有流动性,并且缴纳的税款与地方公共服务具有最直接的联系,因而是典型的地方税种。如果我国考虑将房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话,面对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情况、房价高低等方面的较大差异,“一刀切”的税制恐怕会加剧区域财力的不均衡。因此,在房产税立法过程中,可以考虑更好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暂不完全下放税收立法权也是较为稳妥的。不过,省级政府可以根据税收法规来制定实施细则,对于营业税等税种还享有在法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税率的权力。对于房产税而言,同样建议在立法中对税率等项目设置法定范围,允许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调整。在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情况下,低税率会使得地方财政收入缩水,且房产税税源本身流动性不大,因而不太可能导致严重的恶性税收竞争。反过来说,这就要求立法将关注点放在幅度税率的上限,保持各地的税负水平总体合理。

需要讨论的是,地方对于房产税的调整权应当由地方还是地方政府行使。根据《立法法》第64条第1款、第73条第2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范围都包括执行性立法,因而无论授权给谁,都不存在合法性上的问题。不过,从正当性角度考虑,地方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更适合决定重大地方性事务。是对于涉及地区纳税人切身福祉的税收事项来说,更应当由地方及其常委会根据法律的授权来决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现代财政制度”和“科学的财税体制”的概念,并且多次强调制度在财税领域的重要性。而制度的关键就是法治,制度建设的核心在于法治建设。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过程,也必然是经由财税法制走向财税法治的过程。具体到房产税改革来说,法治化既是其制度目标,也是其优选路径。其实,从主导路径走向立法主导路径,本身也是一次改革,而且是制度和观念上的双重深刻变革。

标签: 房产税改革国家治理观念

相关资讯

  • 百步亭物业:红色物业开创者、社区治理先行者

    百步亭物业:红色物业开创者、社区治理先行者

    2024年4月18日,由北京中指信息技术研究院主办,北京中指信息技术研究院中国房地产TOP10研究组、中国物业服务指数系统承办的"2024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研究成果发布会暨第十七届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家论坛"在北京隆重召开。百步亭物业凭...

    来源:中指研究院

    2024-04-26 11:03:58

  • 楼王、地王同时出现,国家开始收购二手房

    楼王、地王同时出现,国家开始收购二手房

    最近上海、杭州、成都等地的新楼盘,出现了久违的红盘热销, 仿佛又回到了2016年那个楼市狂飙猛涨的年代。 比如杭州楼市迎来了新一轮热潮,这几天媒体报道最多的新闻就是,3月份杭州4大红盘总共3000多套新房,吸引了超过1.5万的购房者激烈争...

    来源:金融界

    2024-04-10 16:12:45

  • 重庆:建筑面积未超过180平方米的高档住房无需再缴房产税

    重庆:建筑面积未超过180平方米的高档住房无需再缴房产税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公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建筑面积未超过180平方米的高档住房无需再缴房产税。自2024年1月1日起,一是...

    来源:财联社

    2024-01-24 13:48:34

  • 国家统计局:2023年中国出生人口902万人

    国家统计局:2023年中国出生人口902万人

    1月17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3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 人口总量有所减少,城镇化率持续提高 2023年年末全国人口(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不包括居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澳台居民和外...

    来源:中指研究院

    2024-01-17 14:01:19

  • 中指·每日要闻:浙江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等改革 全力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

    中指·每日要闻:浙江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等改革 全力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

    今日看点: ·浙江: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等改革 全力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 ·保利发展:拟发行25亿元短期融资券 期限270天 ·华发集团:拟发行1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 期限262天 ·天鸽高新科技产业:1.61亿元摘金华金东区一宗宅地 ·泰山区...

    来源:中指研究院

    2024-01-12 07:20:00